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四川发布18条政策措施

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巩固拓展全省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努力实现全年主要目标任务,实现“十四五”圆满收官、“十五五”良好开局,10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措施》从大力支持消费提振、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推进企业快速成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方面提出18条奖补、激励等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一)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围绕增加消费高品质供给,举办“消费+”多元融合的消费促进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2025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省级财政按其消费促进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鼓励市(州)针对夜间经济、首发经济、赛事经济等领域,培育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

(二)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各地“一城一策”“一县一策”动态出台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等安置工作中,将房屋补偿权益以房票形式发给被安置对象,并实施额外购房奖励的,省级财政对额外购房奖励按不超过实际兑现金额的30%给予补助。

(三)发放“蜀里安逸”消费券。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重点围绕零售、餐饮等品类,继续发放“蜀里安逸”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居民在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指定银行(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外的在川银行获得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且实际用于省内消费的,可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贴息支持。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负担。

(五)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六)实施地方法人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奖补。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三农”主体取得积极成效的,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效果评估结果,按其再贷款使用额度给予2‰左右的分档奖补。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七)实施银行机构养老再贷款奖补。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运用中国人民银行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发放的养老产业贷款,省级财政按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

(八)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我省非金融企业(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的,省级财政按40万元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首次发行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80万元。

(九)实施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补贴。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鼓励我省担保(增信)机构提供国家政策工具配套担保(增信)服务,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为省内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分担风险且费率低于1%的担保(增信)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将担保(增信)机构的费率补足至不超过1%,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实施工业项目竣工达产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激励。

(十一)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5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且2025年1至12月和2026年1至3月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同时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2025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且2025年1至12月和2026年1至3月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同时增长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

(十二)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20亿元至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

(十三)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且2025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且2025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且2025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激励。

(十四)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支付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

(十五)支持培育新业态消费市场主体。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服务类电商平台企业等新业态消费市场经营主体,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本条激励措施与前述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措施不重复享受。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的养殖场(户),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

(十七)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或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并首次达到规模的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对销售额(营业收入)为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激励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十八)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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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李雪艳 整理报道

编辑: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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