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与体罚,边界在哪?四川这个“新规”为教育惩戒“划线”

9月伊始,全市中小学迎来开学季,一项重要的“新规”也正式落地,9月6日起,《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简称《细则》)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长期以来,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鉴于种种现实因素,很多教师面临“不敢管”的难题。《细则》究竟如何界定惩戒行为?哪些情形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在哪里?一线教师又该如何把握惩戒的“度”?9月8日,记者采访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孙文祥律师进行解读。

扰乱课堂秩序、打骂同学等

六类情形可实施教育惩戒

孙文祥律师表示,《细则》是在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基础上的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在学生教育惩戒方面的职责划分,政府、学校、家庭三者协同形成育人合力。此外,《细则》还进一步细化了校规校纪的出台办法、强调了班规班纪的效力,在学校和班级层面建立健全规则,从而做到规范学生行为、实施教育惩戒有章可循。

《细则》第十一条指出,学生有下列六类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具体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的行为。

区分教育惩罚与体罚

应看是否危害学生身心健康

记者注意到,《细则》对教育惩戒的界定为“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在法律角度,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应当如何区分?

“应当以惩戒的方式方法和目的加以区分,两者边界在于,其方式方法和目的是否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的本质是教育,适当合理的惩戒只是手段,如果以伤害学生身心为代价来达到目的,就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孙文祥律师强调,《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若干禁止行为,其中就包括侵犯学生人身、人格的各种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教师实施惩戒应合法合规

学生和家长有异议可申诉

在一线教学工作中,教师应当如何合理实施惩戒?“首先,教师实施惩戒必须依据校规校纪和班规班纪,做到有章可循,排除主观性、随意性惩戒。其次,在实施惩戒的方式和手段上应当合法合规。”孙文祥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还进一步完善了教育惩戒的保障和救济机制,根据第四章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第十四条实施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育惩戒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育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惩戒处分的决定。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记者 陈恬

编辑:王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