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登热搜
“婚前同居”特指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稳定共同生活,一般性的恋爱同居不在此列。
“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据证据和事实准确定性,避免不当降格处理。
同居关系即使被认定为反家暴语境下的“家庭成员”,也不等同于婚姻关系。
11月26日,“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登上热搜,受到众多网友关注。此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