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租拍卖”房屋成交后,预收租金归谁

“带租拍卖”未明确租金归属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原出租人返还预收的租金?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2年6月1日,某物流公司与易某签订《门市、仓库租赁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将其门市及仓库出租给易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租金已缴纳至2025年6月1日。

《门市、仓库租赁合同》签订后,法院因其他案件查封并拍卖某物流公司所有的包含涉案门市及仓库的土地及其建筑物。法院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对标的物存在的租赁情况予以说明、公示,在司法评估过程中以不考虑案涉土地及建筑的租赁权的影响为前提进行估价。邓某在拍卖中竞得前述土地和建筑物。2023年8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前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邓某所有,自裁定送达邓某时起转移。邓某于2023年8月9日签收该裁定书。2023年9月12日,邓某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

邓某取得拍卖物所有权之后认为,某物流公司预收案涉门市、仓库2023年8月9日之后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遂以某物流公司为被告,易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易某返还租金157051.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