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5日电 (陶思阅)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于15日对外公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特别是互联网贷款业务易引发金融纠纷。其中,个人贷款息费披露不到位、不规范,是乱象的重要诱因。
因此,《规定》抓住息费信息披露不透明这一环节,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向借款人逐项明示具体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以及收取主体,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规定》坚持息费项目、贷款机构全覆盖,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和挪用违约金等全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适用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