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申报标准级孵化器
●需达到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四川省科技厅近日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价监督等,旨在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
《管理办法》明确,申报标准级孵化器的机构,需满足9个认定条件。在企业数量方面,机构需达到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在企业融资方面,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在企业成长方面,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卓越级孵化器实行择优认定,除需满足标准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外,还应在产业集聚、服务能力、运营实力、投资赋能等方面达到要求。其中,在产业聚集上,要求孵化器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服务的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在运营实力上,运营团队需拥有长期孵化服务经验,在投融资对接、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创新管理等领域具备高水平专业素养,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团队总人数80%以上。
省科技厅将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考核,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展开。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孵化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的孵化器责令整改,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撤销。
《管理办法》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杲)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