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凳子”致同学摔伤,怎么赔?

抽掉同学凳子致其摔倒骨折,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前不久,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校园“抽凳子”案。

2024年3月,初一学生赵某课间路过同学李某的座位。在李某刚要坐下时,赵某从背后突然抽掉李某凳子,李某坐空摔倒在地。经诊断,李某骶椎骨折,需住院治疗。后李某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赵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并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核心争议在于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因赵某突然抽掉李某凳子,导致李某坐空摔倒在地、骶椎骨折,赵某虽没有故意伤害李某的主观心态,但其在玩耍过程中导致李某受伤是客观事实。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赵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其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