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蝴蝶兰知产案 平等保护台资企业合法权益

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 张素)同样都是蝴蝶兰,“钜宝紫水晶”与“紫水晶”难辨。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获悉,该案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显示,钜某公司是台商投资企业,对“钜宝紫水晶”植物新品种享有独占实施权。其从创某公司处购买了名为“紫水晶”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经检验,与“钜宝紫水晶”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一审法院判令创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12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责任。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未采用农业农村部保存的标准样品,且未提供样品来源合法性证明,涉案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一审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最高法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因并无农业农村部保存的“钜宝紫水晶”标准样品,该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检测报告使用的对照样品系授权品种“钜宝紫水晶”的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