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物业” 成泡影?业主7年拒缴物业费,法院这样定责

17日,一起因“前期物业是否免费”引发的纠纷案在利州法院宣判,业主与物业公司长达近七年的拉锯战落下帷幕。业主坚持“合同写明无偿服务”,物业公司则主张“已变更协议并长期服务”,法院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8753.7元及相应违约金。

2015年6月,“安居物业”与小区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五条明确约定:“本物业前期服务为无偿服务。”

然而,2016年6月,业主陈建平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却被要求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预缴3个月物业费,否则无法领取钥匙。协议中约定住宅物业费为1.19元/㎡·月。

陈建平认为,物业公司隐瞒了“前期无偿服务”的原始约定,涉嫌欺诈,因此在缴纳首期费用后,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物业退场期间,再未支付任何物业费。

庭审中,陈建平情绪激动,称自己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的协议,并强调:“既然最初合同写明是无偿服务,后期私自变更就是欺骗!”

物业公司则反驳称,建设单位在交房通知中已明确变更收费安排,写明“物业管理费用自2016年7月16日起开始计费”,业主签约即视为同意变更,且公司持续服务近七年,业主理应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发出的通知,已对原“无偿服务”条款作出变更;业主签约并缴纳首期费用,视为接受变更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至2023年9月,业主应当支付2016年1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8753.7元;关于违约金,法院未支持物业公司“按欠费30%计算”的请求,调整为自2023年9月1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复杂,业主在收房时应仔细审阅文件内容,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或保留证据,避免后续纠纷。同时,拒缴物业费并非理性维权方式,可能面临违约金风险。(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李扬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编辑:陈洋平校对: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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