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为何不同意?

21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原告王丽因家庭变故、负债累累,向法院申请将女儿小悦的抚养权变更给前夫陈浩,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王丽与陈浩于2010年结婚,次年女儿小悦出生。2017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王丽抚养,陈浩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双方各自重组家庭。王丽再婚并育有一子小源。2023年,王丽的再婚丈夫不幸意外去世,并留下大额债务。王丽名下负债高达70余万元,部分账户被司法冻结,生活陷入困境。

王丽遂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将小悦的抚养权变更给前夫陈浩。

庭审中,王丽表示,自己月收入约一万元,目前与父母、妹妹及两个孩子同住。小源身体不佳需长期服药,家庭开支大,已无力单独承担小悦的抚养责任。

而被告陈浩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丽家庭发生变故并背负债务,但其月收入仍属稳定,且与父母同住,家庭结构完整,能为孩子提供精神支持与生活保障。

此外,小悦已随母亲生活多年,现正处于中考备考的关键阶段。若此时变更抚养关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学业与心理造成不利影响。

法院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王丽未能证明自己存在“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情形,如严重疾病、虐待子女或子女自愿随父生活等。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丽承担。

法官表示,本案虽未支持母亲的请求,但也提醒所有父母:抚养子女不仅是经济责任,更是情感与环境的持续守护。在子女成长的关键期,维持其生活与学习的稳定性,往往是法院判决时优先考虑的因素。(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杜文燕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编辑:石雪芹校对:何泓岑

责编:何沂薇编委:陈静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