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伤不鉴定 七旬老人拿到赔偿款

广元新闻网讯(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13日,记者从苍溪县人民法院陵江法庭获悉,该法庭首次适用“明伤不鉴定”裁判思路,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有效缩短了诉讼周期,减少诉讼成本,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部分赔偿款当庭兑现,高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初,年过七旬的王某在横过马路时,不幸被李某驾驶的客车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随后住院治疗33天,但双方始终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苍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按照常规流程,这起案件本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但通过深入分析案情、详细审查医院完整的诊断材料,承办法官发现,原告王某伤情符合“明伤”特征,即伤情明显、诊断清晰,具备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直接认定伤残等级并计算相关赔偿的基础。同时考虑到王某年事已高、伤情严重(多发骨折)需长期住院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经审慎研判后,决定适用“明伤不鉴定”裁判思路。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重点释明“明伤不鉴定”既能缩短诉讼周期,又能节省鉴定费用的双重优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不再启动司法伤残鉴定程序。法官综合王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九级伤残标准,对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进行了综合认定。保险公司基于客观伤情,直接认可了九级伤残对应的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因自身未充分注意安全负次要责任;由被告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被告李某当庭兑现个人需承担的赔偿款1千余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2千余元。此案得以顺利调解。

编辑:刘敏校对:吴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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