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真的认识到错误了。请别送我去拘留所,我马上履行赔偿义务!”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充分发挥司法拘留措施的强制威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履行义务,有效化解纠纷。
2024年8月,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肋骨多处骨折,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事发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李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因未按规定横过道路负次要责任。事故当天,李某为王某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同年10月,王某伤情基本稳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出院后,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与李某多次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依法向利州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利州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应赔偿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74万元,扣除其已垫付的3000元,李某尚需支付5.44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9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既不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10月16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调,李某则以经济困难推诿,双方争执不下。法官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后,李某仍不配合,法院当即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得知将被拘留,李某态度发生根本转变,主动请求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3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当日下午,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将3万元支付到法院执行账户,10月23日,王某从法院拿到全部执行案款,案件执结。
执行法官提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因小失大,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胡兴聪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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