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原告王女士要求被告赵女士等人返还1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这到底是咋回事呢?
据了解,2023年下半年,赵女士与他人共同筹建位于利州区老城的某茶楼。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王女士及其朋友分三次向赵女士丈夫刘先生的银行账户转入共计10万元,用于投资该茶楼。赵女士随后将这笔款项转至茶楼工商登记经营者周女士的共用账户,用于茶楼前期开支。法院认定,尽管王女士未与其他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
2024年6月,因王女士的朋友与茶楼发生矛盾,王女士提出退伙要求。7月9日,赵女士通过微信向王女士发送了一份退股协议模板,约定于9月1日正式撤资,并分期退还10万元投资款及2000元利息。然而,在双方约定正式签署协议时发生纠纷,赵女士收走了纸质文本,双方报警处理但未果。
法院审理发现,关键证据显示在2024年12月和2025年1月,王女士仍继续收取茶楼的分红款。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双方曾达成退伙意向,但此后王女士通过继续参与分红的行为,与合伙人达成了放弃退伙、继续履行合伙协议的新合意。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虽可随时解除,但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王女士主张按照2024年7月的退伙协议返还投资款,但其证据既不能证明该合伙关系仅限于二人之间,也不能证明在起诉时仍应按10万元本金全额退还。
关于被告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刘先生作为赵女士丈夫,其账户被用于收取投资款并无不当;周女士作为茶楼经营者和共用账户管理人,也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女士承担。
法官提醒,合伙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退伙程序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完成清算,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王霜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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