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不可随意撤销

□ 本报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丁伟峰 郑裕虹

离婚时白纸黑字将回迁房份额分配给子女,谁料房子到手后,父亲却以孩子未成年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是否仍具约束力?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有效,父亲李某需按协议将回迁房分别过户至3名子女名下。

2018年,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处自建房被纳入城市更新范围。2020年11月,李某与妻子付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待回迁房分配时,长女风风(化名)、次女花花(化名)各分得100平方米房屋,其余回迁房及商铺归儿子聪聪(化名)所有,在聪聪22周岁前,相关收益由李某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