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少年小赵与他人合伙盗窃摩托车,车主将其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由少年父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驳回了车主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爱车被盗,少年涉案
2024年8月,小王停放在利州东路一段人行道上的一辆春风牌摩托车被盗。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最终抓获了两名盗窃嫌疑人,其中就包括小赵。
虽然车辆被追回,但小王发现摩托车已多处受损:电门锁线被剪、继电器烧毁、坐垫被拆等。更让他困扰的是,为找回车辆,他专门前往巴中,产生了拖车费、交通费等一系列支出。
对簿公堂:索赔三千,各执一词
因小赵没有工作,且无经济来源,于是小王将小赵及其父亲老赵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折旧费、误工费等共计3500余元,并要求赔礼道歉。
小王认为,小赵的盗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小赵没有经济来源,其父亲老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赵和父亲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家长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小赵与他人共同盗窃小王的摩托车并致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小赵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老赵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小王的索赔请求,法院仅支持有票据证实的部分:前往巴中领回车辆的交通费407.57元、拖车费50元、托运费46.81元、汽油损失92元、维修保养费888元,合计1484.38元。
而小王主张的通勤损失210元、误工费1000元、车辆折旧费614元等,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也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法官提醒:主张赔偿做好证据保存
主审法官提醒,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督,培养其法治意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应注意保存相关票据等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霜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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