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调整了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将被告已支付的超额利息抵扣借款本金,最终判令被告魏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7662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魏某于2021年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9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高达5%。借款后,被告虽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始终未偿还本金,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90000元及利息34947.62元。
被告魏某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但表示借款被自己用完了,且目前无偿还能力,其银行卡及微信账户已被冻结,另欠有外债数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但对于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法院认为,该利率远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该部分约定无效。
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其已向原告支付18000元。法院认定,此款项应优先视为支付利息。经核算,按照当时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应付利息仅为4620元,其多支付的13380元应视为偿还本金,从第一笔借款本金60000元中扣除。抵扣后,被告尚欠原告两笔借款本金合计76620元。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魏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76620元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被告负担。
主审法官表示,此判决明确了高利放贷中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不受支持,已支付超额部分可冲抵本金,该案也可算作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李玲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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