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利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发生在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强(化名)因被告张磊(化名)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而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由被告分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协议,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据了解,王强与张磊原为朋友关系。2023年9月28日及11月12日,王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共计向张磊出借人民币60000元,张磊则出具了相应借条并承诺了还款时间。然而,借款到期后,张磊未能如约还款。经王强多次催讨,张磊偿还了20000元,但剩余40000元本金及利息迟迟未付,王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
该案由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告张磊确认尚欠原告王强借款本金40000元,并同意就该笔款项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直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张磊承诺于每月15日前向王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每月还款5000元,利息随本金一并清偿。案件受理费张磊自愿承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玲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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