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续保半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车险“真空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购买车险时,一些人会认为交纳保费保险期间即开始计算,但很多保险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将保险期间起算时间记载为“次日零时”,致使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真空期”。如果在“真空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

2023年5月17日,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张某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其上明确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投保当天15时50分,张某驾驶该货车超车时与王某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亲属因赔偿问题与张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二者共同诉至龙州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