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佳节来临之际,省高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四则具有代表性的涉彩礼纠纷案例,通过裁判可明确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不同类型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引导公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恋爱期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分手时可不还
2022年4月,男青年张某与女青年陆某恋爱并同居。2023年5月双方订婚,张某向陆某给付礼金18.8万元。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时点均会向陆某转账520、999、10001等不定额款项,并备注“爱你”“新年快乐!”等内容,合计数万元。2023年7月双方分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返还上述所有款项。
法院认为,彩礼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及贵重物品。张某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彩礼,不应返还。而订婚时给付的18.8万元礼金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陆某返还部分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