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摘录】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但用人单位除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外,亦应对劳动者承担关怀照顾的义务,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也应具有合理性、恰当性,争取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经济利益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平衡。
本案中,魏某因患脑血管疾病不能熬夜,持有明确医嘱,其及时向主管报备情况并说明以后不能上夜班,公司亦因此批准病假,故公司系在明知魏某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夜班任务。魏某再次明确表达其因身体原因无法上夜班,该意见有事实依据且合情合理,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公司理应体恤并适度调整工作安排。但公司却以其不服从公司管理以及连续旷工为由,作出违纪处罚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有失公允、恰当,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