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帮失业徒弟购车,还款期至竟失联!法院:违约必担责

“等他跑货拉拉赚了钱,慢慢还我们就好。”回忆起当初帮助郭强的决定,华宇商贸公司负责人王明仍感慨不已。这份出于好心的相助,最终却因对方失联而不得不对簿公堂。

12月1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郭强支付购车款10081元及违约金600元。

缘起:一份师徒情谊引出的相助

2024年初,30岁的郭强失业在家,生活陷入困境。因其与华宇商贸公司员工、驾校教练刘师傅的师徒关系,公司负责人王明得知情况后,决定伸出援手。

“当时看他确实困难,就想帮一把。”王明在法庭上陈述,“我们商量后决定,先由公司垫资帮他买辆面包车跑货拉拉,等他赚了钱再慢慢还。"

1月29日,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垫付10081元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车辆暂时登记在公司名下。

波折:从共同创业到失去联系

2024年3月2日,王明陪同郭强完成了车辆购买、改装等事宜。郭强当场出具欠条,承诺在6月30日前分五个月还清全部款项,并约定逾期将支付600元违约金,超出一个月加100元利息。

为规范双方关系,4月6日,双方还签订了《车辆加盟合作协议书》,明确郭强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享有日常管理和收益的权利。

然而,还款期限将至时,意外再次发生。5月20日,车辆需要维修,郭强无力支付5100元维修费,最终只支付了1000元,其余4100元至今未付。

更让王明没想到的是,郭强在承诺6月30日前还款后,竟然失去联系。“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王明无奈地说。

判决:法律维护契约精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表明,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到期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员在判决中指出:“被告在欠条中承诺按期付款,但到期后未履行,过错在被告。"

关于维修款,因证人证实原告至今未支付4100元维修费用,法院认为代垫付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该项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郭强支付购车款10081元及违约金600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反思:善意也需法律保障

“我们本是出于仁义相助,没想到最后要走法律程序。”王明在庭审后表示,“这个判决维护了基本的公平正义。"

此案也提醒人们,在民间借贷和经济往来中,即使基于友情、师徒情谊等关系,也应当完善手续,明确权利义务,让善意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在维护契约精神的同时,也会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对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杜文燕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编辑:陈洋平校对: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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