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中,除出借人和借款人外,还经常出现第三人的签名,这些签名往往因为位置、表述和形式不同,引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争议。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据悉,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与李某系亲戚关系,经王某介绍,周某与李某相识。2019年,李某向周某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底部记载“担保人王某”。2023年,双方再次结算,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据一张,并在借据背面手写还款承诺,底部记载“借款人李某”,在该记载处下方另记有“连带担保人王某”。因借款未还清,周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李某称王某签字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中“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均系自己在王某签字后经周某要求在王某签名前添加,王某对此不知情,仅是作为见证人签名。王某称其仅签了名字,并没有担保的意思。周某则称借条及还款承诺系李某出具后,写好“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再由王某签名。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