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设定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最高法判了

中新网北京9月10日电(记者 高萌)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最高法首例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杭州青某公司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提供商,青某公司认为,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违法设定并实施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青某公司诉讼请求。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行政审批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上是设定和授予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构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