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耍伎俩规避劳动关系,终将得不偿失
进一步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更有效地惩罚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从而让法律“依法用工”的规定落地见效,从源头上破除劳动关系的“障眼法”,切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用“试用期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超长试用;用“劳务合同”“实践协议”等替代劳动合同,达到去劳动关系目的;让员工雇员工为公司所用,或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人为公司工作;把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从未变化过的核心岗位员工悄悄变成其他公司的派遣工……近期,工人日报推出系列报道《破除“障眼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报道了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用工责任而采用的种种模糊劳动关系伎俩。
劳动关系的有无,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用各种手段掩盖、规避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目的就是规避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包括规避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义务,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义务,以及规避工伤赔偿责任等。通过该系列报道可以发现,这些手段从试用、入职、签合同、发工资、到在岗工作,会“出其不意”地让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却找不到“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