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社保断缴影响医疗报销,她自掏腰包垫付了3万多元。1月8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超市经营者返还员工垫付的社保费31736.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019年9月,一家水果超市在利州区开业,此后数年间多次更名,最终于2024年12月注销,经营者始终是李某。
2020年6月,王某应聘成为该超市收银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超市扣除个人社保缴费部分后统一缴纳。然而自2022年10月起,超市扣费后却未实际缴纳社保。
王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超市财务人员何某以“没钱”“去外地工作”等理由反复推脱。2025年初,为维持社保缴费连续,王某决定自行垫付。
2025年2月,王某以超市关联门店名义,分两次向税务机关补缴了2022年10月以来的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保费用,合计31736.15元。
缴费后,王某希望超市出具欠条,但何某提出需扣除失业保险等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超市方三被告均未到庭。王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缴费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王某垫付事实。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超市长期未缴费,王某自行缴纳后,超市减少了支出,构成不当得利。因涉事超市已注销,其经营者李某应承担返还责任,故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垫付款31736.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指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遇此情况应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权。自行垫付社保存在风险,垫付前应谨慎,并尽量获取用人单位书面凭证。社保是重要权益,对经营不稳定、频繁更名的用人单位尤须警惕,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罗玉梅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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