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朋友变“坑友”,租摩托变卖后玩消失

把摩托车租赁给朋友,不承想车辆“有去无回”,人也失联了。9日,利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颇为特殊的合同纠纷。

2024年6月,小范和小王签订了《摩托车租赁合同》,约定小王向小范租赁摩托车一辆,租期一年,到2025年6月21日止。合同签订后,小范依约将车交给了小王。

合同到期后,小范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小王。“电话打过去是空号,微信发消息也不回,人好像‘消失’了。”无奈之下,小范将昔日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摩托车,并支付占用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小王承认了租车事实,并交代,车骑了一段时间后就坏了,在没有告知小范、更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他擅自将摩托车处理变卖。而对于为何失联,小王在法庭上的陈述更令人愕然:“我现在愿意赔,但要等我出狱之后。”

鉴于被告小王目前的特殊状况,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承办法官决定主持调解。一方面,小王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过错明显,理应赔偿;另一方面,考虑到其现状和实际履行能力,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承诺于202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向小范支付摩托车赔偿款2000元。

法官提醒,在从事租赁、借贷等民事活动时:口头承诺不如一纸合同,合同条款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诚信履约是根本,擅自处置他人财产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遇事不“失联”,积极沟通协商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但执行也需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可行方案,有时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李扬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编辑:石雪芹校对:何泓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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