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撤场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动承担起自治管理责任,但业主小唐连续三年拖欠物业费,被业委会诉至法院。1月14日,法院依法判决小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明确了业主自治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利州区某小区仅有60户业主,因原物业公司于2021年底撤场,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聘请人员开展卫生、安全巡查、公共设施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并沿用原有每平方米0.7元/月的物业费标准。多数业主理解并按时缴费,但业主小唐自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累计拖欠物业费2882.12元,经业委会多次催收仍未履行缴费义务,业委会遂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唐未到庭应诉。业委会向法庭说明,小唐曾以“房屋属于危房”为由拒缴物业费,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指出,小唐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同时强调,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而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法官普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有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委会经合法程序授权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依法负有缴费义务。若业主对服务质量存在异议,应通过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向主管部门反映等合法渠道寻求解决,而非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还建议,实施自治管理的小区业委会应注重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明细,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应着力提升物业服务的专业化与精细化水平,以实际服务成效赢得业主的信任与支持,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自治氛围。

罗玉梅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编辑:石雪芹校对:何泓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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