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佳
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多个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意义的纠纷情形:既包括购车款等大额给付的性质认定、日常消费支出与彩礼的区分,也涉及“闪婚”后拒绝共同生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等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本是男女双方及家庭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承载着双方对缔结婚姻尤其是对婚姻稳定持久的美好期许。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彩礼的形式与内容也发生了诸多变化,除传统礼金外,当前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的行为。此外,彩礼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不同地区在彩礼种类、项目上差异显著,这也导致彩礼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难以统一,成为困扰审判工作的难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重申了给付目的系彩礼认定的核心要素这一原则,更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倡导和谐诚信的现代婚恋新风,推动彩礼回归传统习俗的情感本质,让爱与尊重成为婚姻关系的主基调。
司法机关对彩礼的认定,始终紧扣“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一核心,着力厘清表象与本质,抵制将婚恋异化为经济博弈。例如在案例一中,李某承诺在赵某为其购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支付购车款。赵某给付购车款的行为具有明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李某答应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亦是一种对缔结婚姻的承诺。法院据此认定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这一裁判正是基于对给付行为目的的精准判断,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婚恋观的倡导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