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签了个名 竟然背上了债

“我就是个打工的,为什么让我还钱?”

1月27日,在利州法院法庭上,被告赵某情绪激动,她提交《个人合伙协议书》、工资表、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自己只是茶社雇佣的店长,并非合伙人,不应承担债务责任。

然而,一份落款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的《欠款条》,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该条据写着“今欠王斌装修款32万元”,条据下方有王某、蔡某、韩某及赵某四人并排签名。

经查,2022年5月,该茶社装修,茶社和装修公司签订总价为46万元的合同。2023年3月,结算时确认尚欠款32万元,四人共同出具上述《欠款条》。此后,茶社仅支付13.5万元,剩余18.5万元一直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装修合同合法有效,茶社未足额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对于赵某的责任,主审法官明确指出:“被告赵某在《欠款条》上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签名,且未注明‘见证人’等身份,表明其自愿加入债务。”这意味着,即便赵某只是茶社雇员,其在《欠款条》上以欠款人名义签名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同意共同承担责任。

27日上午,法院最终判决四名被告连带支付18.5万元装修款及违约金。同时明确,任何一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该案主审法官案后普法道:“在债务文书上签名,务必写明身份。如果是见证人或经办人,一定要注明‘见证人:XXX’或‘经办人:XXX’,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签字非小事,落笔须谨慎。”

罗玉梅广元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文煜凌

编辑:何泓岑校对:石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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