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一起员工因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
南通刘某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日最长达6小时21分钟,被法院认定超出合理生理需求,属变相旷工,公司解雇合法。
北京李某担任消防中控员时突发腹痛,提前联系同事顶岗后如厕3分钟,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解雇。法院认为属正常生理需求,且已尽报备义务,判决公司赔偿6.2万元。
法院判决的依据在于区分“合理需求”与“摸鱼违纪”,核心看主观意图(是否逃避工作)、行为合理性(时长频率是否合规)和岗位属性。可以说,这样的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尊严,又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