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高
据《工人日报》报道,工程被层层分包,但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该向谁讨薪?公司经营者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发布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两起案件当事人被追究刑责,两起因主动付清欠款获得从宽处理。这一司法实践再次传递出清晰信号:恶意欠薪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逃匿式欠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一些欠薪者心存侥幸,以为玩“躲猫猫”就能蒙混过关。殊不知,当欠薪从“赖账”升级为“逃匿”,性质已然发生根本变化。单某欠付42名员工51万余元后离京拒接电话、拒绝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年;木某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后拖欠农民工工资23万余元,同样受到刑事制裁。这些判例表明,法律对恶意欠薪的容忍度正在急剧收窄,“逃匿”不是避责的避风港,而是通往监狱的直通车。
逃匿式欠薪入刑的立法初衷,在于破解“讨薪难”的治理困境。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要将最恶劣的欠薪行为纳入刑事规制,借助国家强制力为劳动者托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与检察、公安、人社部门联动,从行政责令到刑事立案形成闭环,让逃匿者无处遁形,彰显了“安薪”守护的决心。